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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463号

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叶坚强劳动争议2015民一终7463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叶坚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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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4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翁国基。

委托代理人:雷连梅,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卫俊,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坚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上诉人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简称“蚬富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蚬富公司在原审诉请判决:确认2006年7月12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间其与叶坚强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

判决如下:

一、确认2006年7月12日至2010年8月11日,2010年12月23日至2014年4月10日叶坚强与蚬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蚬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蚬富公司负担。判后,蚬富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蚬富公司与叶坚强之间在2006年7月12日至2010年8月11日,2010年12月23日至2014年4月10日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叶坚强承担。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蚬富公司与叶坚强在2006年7月12日至2010年8月11日,2010年12月23日至2014年4月10日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亦不是原审法院所认定的期间,而应是2006年8月3日至2010年8月11日和2011年3月24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首先,2006年7月12日,蚬富公司的联营司机叶俊飘聘用了叶坚强,但是叶俊飘真正签订《出租车联营合同》的时间为2006年8月3日。其次,根据证据《关于市民叶坚强从业记录情况的证明》,叶坚强是在2011年3月24日才将服务资格证登记在蚬富公司名下。叶坚强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在服务资格证没有办理到蚬富公司名下时,根本无法开出租车。

二、蚬富公司为叶坚强购买社保属于代收代缴关系。在出租车联营制阶段,出租车公司是没有义务替司机代购买社会保险的。在出租车承包制阶段,因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要求出租车公司和司机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但基于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广州市物价局和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又联合发文,规定出租车公司为司机购买社保的,可以向司机在承包费的基础上另行收取代缴的社会保险关系,社保费包括单位和个人交纳部分全部由叶坚强负担。叶坚强答辩表示同意原审判决。关于实际用工时间和签订有关合同时间不一致的问题,叶坚强答辩称是由公司管理所造成。原审查明事实与

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叶坚强在二审提交证人谢某的书面证明,拟证实叶坚强于1995年10月被蚬富公司招聘为出租车司机,一直以来以挂靠、联营、营运替班多种形式运作至今。蚬富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不符合证据提交规则;即使该证据是谢某本人出具,因证人工作岗位并非人事或行政,其对叶坚强是否在蚬富公司工作以及工作内容并不清楚,故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亦不认可。

本院认为:蚬富公司虽上诉称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本院审理期间,蚬富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和对法律的解释��用,蚬富公司主张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涉案《出租车联营合同》、《出租车营运合同》、《副班司机聘用合同》、叶坚强填写的“蚬富公司驾驶员资格证缴销审批表”、叶坚强的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就双方实际用工期间作出事实认定,证据充分。对于实际用工时间和签订有关合同时间不一致的问题,蚬富公司仅仅以叶俊飘2006年8月3日签订的《出租车联营合同》为由主张叶坚强自该日才实际入职,与相关行业惯例不符,属于对证据的片面解读,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证据《关于市民叶坚强从业记录情况的证明》反映叶坚强2011年3月24日才将服务资格证登记在蚬富公司名下的问题,原审法院已查明,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出具该证据时已明确说明,以上从业记录仅为叶坚强办理服务资格证的手续登记,其实际工作经历建议以具体劳动合同或相关企业证明材料为准。亦即,该证据并无直接证实叶坚强工作经历的效力。蚬富公司以该证据主张叶坚强第二次入职时间为2011年3月24日,依据不充分,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丹

审判员 邹群慧

审判员 魏 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俊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