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387号
申请执行人:刘静,女。
申请执行人:李志豪,男。
申请执行人:孔祥娥,女。
申请执行人:李士华,男。
被执行人:王广胜,男。本院在执行刘静、孔祥娥、李士华、李志豪与王广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广胜仅付款1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王广胜以无能力拒不履行;经查明,王广胜银行无存款、无商品房,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3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张跃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士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