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字第86号原告罗春红。委托代理人汪磊、孙虎,均为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青甫。被告乔自洋。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檀华金。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胡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军,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春红诉被告刘青甫、乔自洋及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春红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青甫、乔自洋及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春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红撤回对被告刘青甫、乔自洋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春红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向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凌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