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77号
申请执行人:严某,男,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沈某,女,汉族,1976年3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严某申请执行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可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