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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恢188号

孙振堂与孙云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振堂,孙云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恢188号申请执行人孙振堂。被执行人孙云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振堂与被执行人孙云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云旗于2015年9月21日,已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判决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2执恢1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加贝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涛

代理

审判员  徐玉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毕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