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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830号

李理想、李耀华等与董秋敏、董振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理想,李耀华,董秋敏,董振忠,卢玉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830号原告李理想,男,199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272819960825381X。住沈丘县范营乡老李营行政村老李营村0000号。原告李耀华,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2728197012103870。系原告李理想之父。住沈丘县范营乡老李营行政村老李营村0000号。被告董秋敏,女,199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2728195510033827。住沈丘县范营乡苗赵庄行政村苗赵庄。被告董振忠,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2728196309123878。系被告董秋敏之父。住沈丘县范营乡苗赵庄行政村苗赵庄。被告卢玉荣,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272819631208390X。系被告董秋敏之母。住沈丘县范营乡苗赵庄行政村苗赵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理想、李耀华诉被告董秋敏、董振忠、卢玉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理想、李耀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董秋敏、董振忠、卢玉荣的银行存款5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李理想、李耀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董秋敏、董振忠、卢玉荣的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赵红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夏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