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830号原告李理想,男,199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272819960825381X。住沈丘县范营乡老李营行政村老李营村0000号。原告李耀华,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2728197012103870。系原告李理想之父。住沈丘县范营乡老李营行政村老李营村0000号。被告董秋敏,女,199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2728195510033827。住沈丘县范营乡苗赵庄行政村苗赵庄。被告董振忠,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2728196309123878。系被告董秋敏之父。住沈丘县范营乡苗赵庄行政村苗赵庄。被告卢玉荣,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272819631208390X。系被告董秋敏之母。住沈丘县范营乡苗赵庄行政村苗赵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理想、李耀华诉被告董秋敏、董振忠、卢玉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理想、李耀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董秋敏、董振忠、卢玉荣的银行存款5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李理想、李耀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董秋敏、董振忠、卢玉荣的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赵红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夏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