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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4306号

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与吴海峰、顾秀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吴海峰,顾秀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4306号

原告: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东海大道8号1层。

法定代表人:徐道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云建、陈俊秀,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海峰。

被告:顾秀贞。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吴海峰、顾秀贞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善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陈莉莉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