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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2347-1号

西安合意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合意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234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合意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宝会,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合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68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合意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68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嗣后,本院依法在银行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146.3元,其中案款207139.3元,执行费3007元。本院现已将上述案款207139.3元退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合意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合意建材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68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文丛达

代理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彩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