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1262号申请执行人汤善真,女,1955年2月19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被执行人李立春,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本院在执行汤善真申请执行李立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商睢执字第012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冀 辉
审 判 员 谢时中
代理
审判员 李笃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