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0327民初405号
原告:钟景票。
被告:黄贤镋。
被告:林冰如。
被告:黄贤柱。
被告:林吕友。
原告钟景票诉被告黄贤镋、林冰如、黄贤柱、林吕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圣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钟景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贤镋、林冰如、黄贤柱、林吕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钟景票起诉称:2015年10月24日,被告黄贤镋、林冰如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还款期限为2015年11月23日,如逾期归还,每日计收10元赔偿金,并由被告黄贤柱、林吕友为借款保证人,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却拒不支付,故诉请判令:
一、被告黄贤镋、林冰如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及赔偿金(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每天10元);
二、被告黄贤柱、林吕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其诉讼请求第一项中有关赔偿金的主张。原告钟景票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三份及人口信息表一份,以证明四被告的主体资格;3.借据一份,以证明被告黄贤镋、林冰如向原告借款及被告黄贤柱、林吕友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黄贤镋、林冰如、黄贤柱、林吕友均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黄贤镋、林冰如、黄贤柱、林吕友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合法,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黄贤镋、林冰如向原告钟景票借款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黄贤镋、林冰如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借款时书面约定的借款利率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黄贤镋、林冰如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黄贤柱、林吕友自愿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现要求被告黄贤柱、林吕友负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无悖,本院同样予以支持。被告黄贤柱、林吕友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权向被告黄贤镋、林冰如追偿。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系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黄贤镋、林冰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钟景票借款1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以1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黄贤柱、林吕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贤柱、林吕友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贤镋、林冰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贤镋、林冰如、黄贤柱、林吕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圣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兰海燕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
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金乡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营业部,帐号:20×××80,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
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
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