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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刑初138号

王××、李××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王××,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群众,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30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群众,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30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李××于2015年7月11日0时左右,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泉州北路与光明道交口处,因琐事与郭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李××先后持水果刀将被害人郭××臂扎伤。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郭××上肢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前额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王××、李××后被抓获。另查明,案发后,二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郭××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郭××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5万元,已履行。同时,郭××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李××的一切责任。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病历材料、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委托书、协议书、收条、申请、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李××持刀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李××在开庭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已代二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使其二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公诉人综合案件情况发表的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考虑。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宗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常忠圆速录员  刘春秀附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