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博经执字第428号淄博市超越机电有限公司诉胡长胜购销轴承货款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6日作出的(2000)博经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0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29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长胜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淄博市超越机电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胡长胜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0)博经执字第42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运成
代理
审判员 王 飞
代理
审判员 陈文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