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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796号

上海九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郑文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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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7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九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XX幢XX室。法定代表人许素梅(HSU,SHU-MEI)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群,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融融,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文维,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台湾省云林县XX镇XX路XX号。委托代理人唐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代理人陈益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九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艺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3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九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群及被上诉人郑文维的委托代理人唐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郑文维系台湾居民,九艺公司未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九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朱某某。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朱某某。该公司上海分公司为郑文维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2011年6月3日,郑文维与朱某某签订合作经营合约书,合约书载明,朱某某于2009年注册成立A公司,同年注册成立九艺公司。郑文维在台湾设有C���限公司,该公司产品九艺酿酒机已申报多国外观实用新型专利,其产品分为商用(大型)和家用(小型)两款机型。双方通过九艺公司这一平台进行合作,合作经营期限暂定自2011年7月1日为起始日。郑文维与朱某某以各自的制酒机的研发以及开发费用作为折算投资的资本金。其中郑文维以九艺全自动酿酒机商用型(大型)及家用型(小型)两款机器产品的核心技术及数据清单、酿酒酒蛐、模具及已申报下来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2013年4月15日,九艺公司与郑文维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其中试用期为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同年5月15日止。劳动合同书约定,郑文维在九艺公司担任技术总监一职。劳动合同还约定,郑文维应当保守九艺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九艺公司雇员)。郑文维违反保密义务则视为��重违反本合同,如给九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九艺公司有权向郑文维全额追索。此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任何时间对郑文维仍有约束力。2013年9月19日,郑文维等签发签呈,主要内容为拟委托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协力开发下一代小型全自动酿酒机设计机外观及结构部分。同年9月2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设计开发委托合同,A公司委托B公司进行酿酒机外观及结构优化设计。合同明确郑文维作为A公司的联系人。2013年10月15日,郑文维在保密承诺书中签名承诺不向外透露公司客户的任何信息和资料、不向外泄漏公司的技术信息和资料、不向外泄漏公司的市场资源信息和资料等。2013年10月28日,郑文维签署工作职责确认书,载明其于2013年4月15日受A公司邀请担任该公司及九艺公司经理人职务至今。2013年11月28日,A公司向郑文维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致台湾C有限公司郑文维的通知函,内容如下:为配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完成我司家用型全自动酿酒机的3C认证,认证中心要求我司提供资料如下:全自动酿酒机组装图、线路图、工作原理图、产品说明书、核心技术和数据清单,请于2013年11月30日前逐一函件回复,感谢工作的配合。当晚,郑文维即以电子邮件形式予以回复,内载“有关申请3C认证所需资料中,除使用说明书外,目前台湾九艺公司并无相关文件,但会全力协助……”。2014年1月23日,九艺公司向郑文维发送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附件为通知函,要求郑文维于同年1月27日前返回公司办理职务交接手续并返还公司重要资料。通知函内载“经查证:1、你在本公司担任经理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公司威士忌酿制等酒类配方后,竟用妻子名义卢某某女士于2013年9月30日在台湾设立酒厂并取得执照(附件一D股份有限公司),酿制与本公司类似产品;2、且在职期间(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12月22日)五次请假回台,利用公司资源办理酒厂之私事(有酒厂执照为证),已严重违反了本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与你签署的保密协议中各项保密义务(附件二保密协议),侵犯我司知识产权等;3、在未向公司领导请假前提下,于2014年1月4日起连续旷工19天,且经公司多次联系不到,已给公司运营造成诸多问题,致公司严重受损,你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基于以上原因,现公司决定对你予以开除处理……”。2014年1月30日,九艺公司以本案诉请事项为由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4年2月8日作出裁决,以请求事项不属于该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九艺公司不服上述通知书,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郑文维归还九艺公司酿酒机核心技术文件资料;2、郑文维承担违反保密协议的损失500,000元。原审另查明,2014年3月,就与郑文维间的合伙协议纠纷,朱某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合约书,并由郑文维赔偿其损失。原审法院于同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受理案号为(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S562号。原审庭审中,双方均确认该合作经营合约书已于2014年3月20日解除。原审法院当庭告知,由于双方对解除合作协议本身不存在争议,故对朱某某有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合约书不再予以处理。2014年3月17日,原审法院向九艺公司制作谈话笔录,就其第一项诉请即要求郑文维归还其酿酒机核心技术文件资料为哪些资料予以明确。九艺公司表示,所有大机器的材料都在郑文维处,其处并无留底,故无法详细说明。同年6月19日,原审法院再次向九艺公司制作谈话笔录,就其第一项诉请,九艺公司明确为要求郑文维归还其大机器零件表。在原审法院询问归还物品是零件还是书面材料时,九艺公司表示将回去后进一步明确。同年6月23日,九艺公司就其第一项诉请递交具体内容说明,明确其第一项诉请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大机器所有资料,第二部分为下一代小型全自动酿酒机(称二代酿酒机)的设计资料。其中大机器所有资料包括全自动酿酒机组装图纸、全自动酿酒机组装线路图纸、全自动酿酒机组装工作原理图纸、全自动酿酒机产品说明书、全自动酿酒机核心技术说明书、全自动酿酒机数据清单。下一代小型全自动酿酒机(二代酿酒机)的设计资料包括酿酒机内核初步堆叠stp及exe文件、项目初步时间计划表、酿酒机投料机构初步结构模型、时间计划表及相关信息沟通内容、项目后续时间问题确认文件、酿酒机机构修改问题点ppt沟通文件、酿酒机机构手���制作问题沟通文件、酿酒机手板提交时间初步协商文件、酿酒机手板提交时间延期说明及确认沟通文件。九艺公司于原审庭审中提供了2013年8月2日的电子邮件及其附件打印件、转交资料详情表。电子邮件显示发件人为吴某的邮箱向郑文维发送附件内容为“All大机器零件详情单.xls”的电子邮件。转交资料详情表载明当日郑文维在转交资料详情表中确认签名处签名,显示转交内容为大机器所有资料,转交人为吴某,接收人为郑文维。转交资料详情表还显示2013年11月6日,邬某某在此表确认签名处签名,显示转交内容为大、小机器,转交人为吴某,接收人为邬某某。对电子邮件打印件的真实性,郑文维不持异议,但表示电子邮件的附件无法打开,其并不清楚附件内有何资料。对转交资料详情表的真实性,其不持异议。九艺公司于原审庭审中陈述,就其主张郑文维承担违反保密协议的损失500,000元一节,其并无其他证据佐证。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九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两家公司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其因与郑文维签订有劳动合同书,故向郑文维提出相关主张。2015年8月17日,九艺公司向原审法院递交申请书,追加诉请要求郑文维赔偿其租房及机票损失35,550元。原审法院认为,就九艺公司有关要求郑文维归还其酿酒机核心技术文件资料的诉请,九艺公司明确此诉请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大机器所有资料,第二部分为下一代小型全自动酿酒机(称二代酿酒机)的设计资料。首先,就第一部分,根据2013年8月2日的电子邮件打印件,显示当日吴某向郑文维交付的系大机器的零件资料,并非本案中九艺公司主张郑文维归还的有关大机器的资料。并且,根据郑文维与朱某某签订的合作经营合约书,显示郑文维在台湾设有C有限公司,该公司产品九艺酿酒机已申报多国外观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分为商用(大型)和家用(小型)两款机型。双方通过九艺公司这一平台进行合作,郑文维以九艺全自动酿酒机商用型(大型)及家用型(小型)两款机器产品的核心技术及数据清单等作为出资。本案九艺公司主张的大机器应即指合作经营合约书载明的全自动酿酒机(商用型)。九艺公司主张郑文维有关大机器资料的前提是九艺公司是上述资料的权利人,然根据郑文维与朱某某签订的合作经营合约书显然大机器的核心技术及数据清单本就属郑文维所有,且朱某某与郑文维已在另案中明确双方间的合作经营合约书已于2014年3月20日解除,故九艺公司主张郑文维归还全自动酿酒机组装图纸、全自动酿酒机组装线路图纸、全自动酿酒机组装工作原理图纸、全自动酿酒机产品说明书、全自动酿酒机核心技术说明书、全自动酿酒机数据清单等大机器资料显然缺乏依据,实难支持。就另一部分有关下一代小型全自动酿酒机(二代酿酒机)的设计资料,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系A公司委托B公司进行该酿酒机外观及结构优化设计。九艺公司要求郑文维归还的包括酿酒机内核初步堆叠stp及exe文件、项目初步时间计划表、酿酒机投料机构初步结构模型、时间计划表及相关信息沟通内容、项目后续时间问题确认文件、酿酒机机构修改问题点ppt沟通文件、酿酒机机构手板制作问题沟通文件、酿酒机手板提交时间初步协商文件、酿酒机手板提交时间延期说明及确认沟通文件等资料权利人并非九艺公司。虽然按九艺公司所述其与A公司系关联企业,然两者系独立法人,九艺公司本案中主体不适格。即使九艺公司是适格主体,亦未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郑文维持有有关二代小型酿酒机的设计资料���综上,原审法院对九艺公司此部分主张,亦不予支持。就九艺公司主张郑文维承担违反保密协议的损失500,000元之诉请,郑文维虽然在保密承诺书中签名,但九艺公司从未支付过郑文维有关履行保密义务的对价。且九艺公司就其主张的500,000元,并未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综上,九艺公司此项诉请,实难支持。就九艺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申请增加诉请要求由郑文维赔偿其租房及机票损失35,550元,法庭辩论已于2015年6月3日终结,九艺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增加诉请,故九艺公司增加的诉请,于本案中不予处理。九艺公司应另行主张。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九艺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包括本案不予处理部分);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九艺公司负担。九艺公司上诉称,九艺公司在原审质证阶段提供证据并增加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九艺公司提供的发明酿酒机专利等相关资料,也足以证明系争酿酒机的核心技术为九艺公司所有。郑文维与朱某某所签《合作经营合约书》中提到的商用型机器及小型机并非指本案中的机器,郑文维与朱某某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与本案无直接关系,原审法院仅凭系争《合作经营合约书》认定该合约书中所称的商用型酿酒机即为本案中的大机器,缺乏依据。据此,九艺公司要求撤销原判,改判由郑文维返还九艺公司酿酒机核心技术文件资料,并赔偿九艺公司房租及机票的损失35,550元;放弃要求赔偿违反保密协议的损失50万元。郑文维辩称,根据双方所签的《合作经营合约书》,大机器的技术和数据均为郑文维所有,九艺公司不享有所有权。二代机的基础来自于郑文维所提供的技术,由A公司与案外人进行开发,郑文维也只是联络人。此外,九���公司也无证据证明郑文维有过错并已造成九艺公司损失,故其要求郑文维赔偿损失,缺乏依据,不能支持。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九艺公司于2010年3月12日在上海注册成立,原法定代表人为朱某某。

本院认为,郑文维在台湾设有C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产品九艺酿酒机已申报多国外观实用新型专利;而本案中的九艺公司则于2010年3月才注册成立,原法定代表人为朱某某,朱某某与郑文维在所签的《合作经营合约书》中已明确约定,九艺公司为双方合作经营的平台,郑文维以九艺全自动酿酒机商用型(大型)及家用型(小型)两款机器产品的核心技术及数据清单、模具、酿酒酒蛐、公司基本运营需要的证照以及申报相关的知识产权等作为投资,折合250万元。九艺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归还的大型全自动酿酒机核心技术文件资料原本���郑文维于签约后提供的技术资料,系争技术文件资料的所有人为郑文维,现应由郑文维收回。九艺公司称系争大型全自动酿酒机的技术资料实为其所有,无确凿证据为证,故对其要求郑文维归还酿酒机核心技术文件资料的诉请,不予支持。双方争议中所涉及的下一代小型全自动酿酒机设计资料是否应予归还问题,因该酿酒机实际由A公司委托B公司进行外观及结构设计,与九艺公司并无直接的关系,且现九艺公司也无证据证明该酿酒机的技术资料在郑文维处,故对九艺公司要求郑文维归还该酿酒机技术资料的诉请,也不能予以支持。至于九艺公司要求郑文维赔偿租房及机票损失共计35,550元一节,因九艺公司在原审中并未按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原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赔偿请求,故在二审中对此不予处理,应由九艺公司另行主张。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纠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九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8.75元,由上诉人上海九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单 珏

审判员 潘春霞

审判员 岑佳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