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289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文莲,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与被执行人唐文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玄商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文莲未能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文莲名下位于淳溪镇XX路XX号XX幢3单元305室房屋,建筑面积为68.8平方米,抵押金额58万元,除此之外,其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南京银行以上述房屋抵押金额高,处置无益为由,要求本院不予处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文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作出的(2014)玄商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玄商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执 行 长 石顺光执 行 员 周 林执 行 员 汪礼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见习
书记员 殷泽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