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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77-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与丁冬香、陈柱云、崔后龙、王金余、章冬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陈柱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

负责人:唐徐春,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柱云,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胥坝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柱云银行存款68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松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