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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316号

张栋林与刘怀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刘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夏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张某借款14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10元。2016年1月6日申请人张某领取执行款5644元,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在各银行内均无存款,在夏县房产管理所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在夏县交警车管所也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张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银生

代理

审判员  张 琦

代理

审判员  贺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