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426号原告王广增。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台前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新城区台孙公路西侧。负责人闫常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建彬,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增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台前县营销服务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王广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钱建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