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869号
原告:吴广群。
被告:谢佳吉。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1号附5号启明大厦1楼。
法定代表人:孙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广群诉被告谢佳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广群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广群庭前自愿撤回对被告谢佳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广群撤回对被告谢佳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广群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
审判员 马 东 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凯琳(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