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91民初30号

曾麒麟与马国梁、宜丰县瑞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曾麒麟,马国梁,宜丰县瑞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东风营业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30号

原告:曾麒麟。

被告:马国梁。

被告:宜丰县瑞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石花尖。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东风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麒麟诉被告马国梁、被告宜丰县瑞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东风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麒麟于2016年2月16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麒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麒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曾麒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灵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