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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110号

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张长慧、汤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张长慧,汤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住所地合肥市。

负责人:张荣宪,行长。

被执行人:张长慧,女,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汤波,男,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长慧、汤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1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长慧名下位于合肥市的某处房产。

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季汝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行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