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344号
原告:尹仁礼,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汤志娟,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小龙,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薛朝金,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仁礼诉被告陈小龙、薛朝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仁礼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仁礼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仁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尹仁礼负担。
审判员 章遵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瑞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