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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344号

尹仁礼诉陈小龙、薛朝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尹仁礼,陈小龙,薛朝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344号

原告:尹仁礼,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汤志娟,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小龙,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薛朝金,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仁礼诉被告陈小龙、薛朝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仁礼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仁礼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仁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尹仁礼负担。

审判员  章遵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瑞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