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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行审30号

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与永嘉县平远泵阀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4行审30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法定代表人周功巨,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宗勇、黄晓仙,永嘉县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永嘉县平远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法定代表人金方平。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环罚字(2015)23号行政决定内容,本院依法受理,由

代理

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永环罚字(2015)2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7月17日将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决定内容:

一、责令停止生产;

二、罚款19000元。2016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永环罚字(2015)2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郑璐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