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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45号

马鞍山向山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诉马鞍山市启峰金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鞍山向山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启峰金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45号

申请人:马鞍山向山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创业园北区,组织机构代码56497971-X。

法定代表人:沐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启峰金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平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7499235-7。

法定代表人:陈万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马鞍山向山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马鞍山市启峰金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启峰金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二初字第00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浩

审判员  胡存祥

审判员  李高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 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