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劳民初字第191号原告邢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邢某负担。
审 判 长 邓 峰
代理
审判员 张立伟
人民陪审员 闫 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逯晓慧 关注公众号“”
邢某与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劳民初字第191号原告邢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邢某负担。
审 判 长 邓 峰
代理
审判员 张立伟
人民陪审员 闫 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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