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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劳民初字第191号

邢某与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邢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劳民初字第191号原告邢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邢某负担。

审 判 长  邓 峰

代理

审判员  张立伟

人民陪审员  闫 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逯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