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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01478号

严汉中与唐洪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汉中,唐洪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1478号申请执行人严汉中,居民。被执行人唐洪林,居民。严汉中与唐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涟民初字第007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唐洪林应归还严汉中借款43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唐洪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汉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5年11月3日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原配偶张红艳名下银行存款2350元进行了扣划,并拨付与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表异议,亦未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申请执行人严汉中的债权受偿235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的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被执行人原配偶名下银行存款2350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涟民初字第007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汪祝静执行员  李立新执行员  唐 堂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宇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