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417号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红岗山路15-5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0888551G。法定代表人卢保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邓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安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东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