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283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7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石建生,男,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1970年12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经人调解,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豪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