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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283号

张某某与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283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7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石建生,男,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1970年12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经人调解,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豪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