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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587号

毕金学与宁夏世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毕金学,宁夏世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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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587号申请执行人毕金学,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世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解放东街69号。法定代表人张庆爱,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毕金学申请执行宁夏世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对宁夏世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大武口区世爵府邸六套房屋进行商品房备案,经查,以上房产未完成商品房预售登记,无法进行备案,现已依法将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案件暂时无法进行处理。经与申请执��人毕金学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即被执行人宁夏世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申请人办理位于大武口区世爵府邸房屋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程亚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毛 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