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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234号

申请人许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某某,冯玉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被执行人冯玉萍,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甘泉县。许军红申请执行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11月19审理完毕,现该案(2008)宝民初字第01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冯玉萍所在地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地均在延安市甘泉县,我院于2016年1月29日将此案委托至延安市甘泉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2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