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财保19号申请人郭光,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被申请人刘红岩,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受理申请人郭光与被申请人刘红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郭光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刘红岩驾驶的锦程牌电动四轮车一辆予以查封,并以现金3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刘红岩驾驶的锦程牌电动四轮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隐匿、抵押、担保等。申请人郭光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曲钰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