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959号
原告:邓某。
被告:贺某。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邓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同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董 怡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舒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