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402号

付文强与杜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文强,杜志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402号原告付文强。被告杜志豪。

原告付文强与被告杜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付文强经传票传唤,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付文强负担。

审 判 长 袁 琴

代理

审判员 樊 蓉

人民陪审员 郁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家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