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42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沂市罗马名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新沂市北沟街道罗马名城小区会所一楼北数二室。负责人鲍尚颖,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大庆,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美皊,该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北沟街道新东社区罗马名城小区会所一楼南数二室。法定代表人孙爱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阚海航,江苏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沈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新沂市罗马名城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008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沂市罗马名城业主委员会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沂市罗马名城业主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沂市罗马名城业主委员会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慧娟
审 判 员 陈 禹
代理
审判员 曹 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