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石。委托代理人费振初,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献。申请执行人石与被执行人张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上述判决书,张献应归还石借款7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775元,由张献承担(石已垫付)。因张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石的请求,本院已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张献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张献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献名下无房产。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献名下无车辆。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献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本院至被执行人张献住所地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张献居无定所。另,本案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张献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布。综上,本案执行标的70775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965元未能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石通报后,石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献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张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不能提供张献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献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献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琦东执行员 谭学勤执行员 刘燕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荣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