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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57号

杨超与罗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超,罗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57号

申请执行人:杨超,男,198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罗靖,男,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执行杨超申请执行罗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罗靖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马民一终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伊长城

审判员  李高峰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