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57号
申请执行人:杨超,男,198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罗靖,男,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执行杨超申请执行罗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罗靖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马民一终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伊长城
审判员 李高峰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