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742号原告张某,女,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某,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旭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稚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