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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指字第13号之三

金义凤与朱立君、陈贵芳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义凤,朱立君,陈贵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指字第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金义凤。被执行人朱立君。被执行人陈贵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杭仲金(萧)调字第2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国仲盈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朱立君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崇化住宅区122幢东单元502室,建筑面积50.4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立君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崇化住宅区122幢东单元502室,建筑面积50.4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内容详见国仲盈信估字(2015)(杭)经11300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