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1民初29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魏某甲。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金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7月13日在新疆伊吾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月29日生长女魏某乙,2014年7月2日生次女魏某丙。我与被告性格不合,婚后被告虐待我,被告还在外面找别的女人,我劝被告好好过日子,但是被告说这是他的爱好,改不掉。被告还不承认两个孩子是他的亲生子女。被告没有一点责任心,不管我和孩子。我们曾经在陌生的城市吵架,被告就将我一个人丢下不管而自己离开。被告还经常向别人说我和别的男人有关系。我生小女儿的时候被告也没有管我,还要和我离婚,气的我在生了小女儿30天时就到平川的街上转,导致我现在一身的病。我叫被告回来好好过日子,挣钱盖房子,但是被告说有钱都不会给我盖房子。我坐月子的时候被告将一张存有五六万元的卡拿走了。小孩子五六个月的时候,我给被告打电话要生活费,被告给了我两三千元,就说他很烦,让我不要再给他打电话。2014年11月26日我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期间我没有回过被告家里。现在我们夫妻感情破裂,毫无和好可能。现我请求离婚。两个孩子抚养哪一个都行。
被告魏某甲辩称,我们结婚情况和孩子出生情况均属实。原告所说的有好多不属实。原告说卡里有五六万块钱被我拿走的情况不属实。我曾经伤害过她的心,但是我现在诚恳的承认错误。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7月13日在新疆伊吾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月29日生长女魏某乙,2014年7月2日生次女魏某丙。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明,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多体谅、多沟通。
原告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希望和好共同生活。原、被告生育两个孩子,双方应当尽心尽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原告草率提出离婚,作为母亲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被告诚恳地承认错误,这充分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 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艳波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