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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刑更553号

赖明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553号罪犯赖明华,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大专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攀东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明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6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6万元。宣判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支持抗诉意见书,支持抗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攀刑终字第56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赖明华的定罪量刑;以原审被告人赖明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6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6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韩良、赵昌出庭提请对罪犯赖明华予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委托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玉昆、李健勇出庭履行职务,被提请罪犯赖明华、证人监管民警谢某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赖明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赖明华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赖明华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明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至2015年9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3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赖明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赖明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艳

代理

审判员 牟 亮

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嘉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