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4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嘉县。法定代表人黄振才,局长。委托代理人全正超、施春林,永嘉县××××江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宇。被执行人厉文伟。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6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由
代理
审判员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8日作出永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6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将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决定:对张宇征收社会抚养费154000元,对厉文伟征收社会抚养费46000元,共征收200000元。2016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永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6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郑璐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