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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4民初118号

韩云华与无锡市晋通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云华,无锡市晋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118号原告韩云华。委托代理人瞿锦峰,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晋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黄巷镇毛岸村锡龙路北、东大岸西侧。法定代表人黄俊,无锡市晋通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云华与被告无锡市晋通运输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云华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云华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韩云华已预交),由韩云华负担。

审判员  梁建伟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