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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财保37号

申请人王秀珍与被申请人王占林、管核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秀珍,王占林,管核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财保37号申请人王秀珍,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王占林,农司机,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身份证号×××被申请人管核民,男,1972年8月4日生,满族,司机,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郭家湾乡榆树林村大营子**号。身份证号×××.申请人王秀珍与被申请人王占林、管核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秀珍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占林驾驶的冀H9N6**号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管核民驾驶的冀HAS9**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占林驾驶的冀H9N6**号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管核民驾驶的冀HAS9**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存放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牛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