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616号
原告:李清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衍栋,淄博淄川鼎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长奉。
被告:张翠芝。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珂,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北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徐胜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浦与被告黄长奉、张翠芝、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浦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清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李清浦负担。
审 判 长 司向华
审 判 员 白丽娜
人民陪审员 张秀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