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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2616号

李清浦与黄长奉、张翠芝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清浦,黄长奉,张翠芝,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616号

原告:李清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衍栋,淄博淄川鼎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长奉。

被告:张翠芝。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珂,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北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徐胜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浦与被告黄长奉、张翠芝、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浦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清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李清浦负担。

审 判 长  司向华

审 判 员  白丽娜

人民陪审员  张秀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