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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催字第0052号

盐城市大冈建筑防水材料厂、戴永年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盐城市大冈建筑防水材料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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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民催字第0052号申请人盐城市大冈建筑防水材料厂,住所在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戴伙村*组。法定代表人戴永年,厂长。委托代理人卞友华,该厂员工。申请人盐城市大冈建筑防水材料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于2015年7月28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1662791、出票金额为4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皓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靖江市德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月28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盐城市大冈建��防水材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丽云

审 判 员  包海燕

代理

审判员  张玲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磊(本页无主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