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476号
原告:XX,男,1977年11出生,汉族,阜阳市人,阜阳中汇佰联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
委托代理人:仇学志,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冰,男,1953年3月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夏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长 高 丽
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
人民陪审员 兰 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