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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381号

赵其明与周庆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赵其明,周庆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381号原告赵其明,男,汉族,1949年0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周庆生,男,汉族,1950年0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其明与被告周庆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其明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赵其明负担。

审判员  刘卫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