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381号原告赵其明,男,汉族,1949年0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周庆生,男,汉族,1950年0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其明与被告周庆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其明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赵其明负担。
审判员 刘卫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