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125号原告周清明。被告绍兴市海虹染纱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斗门镇新斗门村。法定代表人张剑江。被告王越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清明与被告绍兴市海虹染纱有限公司、王越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清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清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