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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商初字第1911号

郑建士与郑建光、郭庆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郑建士,郑建光,郭庆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莘商初字第1911号

原告:郑建士,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利华,女,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建光,男,汉族,农民。

被告:郭庆霞,女,汉族,农民。

原告郑建士诉被告郑建光、郭庆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建士委托代理人、被告郑建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庆霞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郑建士诉称:被告郑建光与被告郭庆霞是夫妻关系,被告于2013年11月向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贷款200000元,贷款期限为二年,原告郑建士为其提供担保。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迟迟不还贷款,该银行让担保人归还以上贷款,担保人为了自己的信誉不受影响,无奈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替被告向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归还本息202200元,现原告急需资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只给了70000,其余132200元,明确表示不再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1322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1322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自原告起诉之日计算。

被告郑建光答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因为我身体有病,不能立即偿还,等我病好之后慢慢偿还。被告郭庆霞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郑建光从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贷款200000元,贷款期限为二年,原告郑建士为被告郑建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被告郑建光、郭庆霞未能偿还贷款,该银行让原告偿还以上贷款,为了自己的信誉不受影响,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告郑建光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账户内汇款202200元。原告郑建士履行保证责任后,多次向被告郑建光、郭庆霞追偿,被告郑建光于2015年12月16日分两次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剩余132200元一直未能偿还。2015年12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郑建光、郭庆霞偿还借款1322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贷款还款通知单一份、山东农信客户回单一份、原告和二被告的录音一份附文字材料,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交易明细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郑建士为被告郑建光的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并在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时承担了保证责任,代替被告郑建光偿还了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依照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郑建光、郭庆霞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产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所诉借款应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郑建光、郭庆霞共同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郑建光、郭庆霞共同偿还借款132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郭庆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对本案事实进行抗辩及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郑建光、郭庆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郑建士132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2元、保全费1220元(原告郑建士已预交),由被告郑建光、郭庆霞负担,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朝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小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