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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执字第600号

马翠云、XX军与兰州甘南国土资源局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翠云,XX军,兰州甘南国土资源局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马翠云。申请执行人XX军.被执行人兰州甘南国土资源局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执行人马翠云、XX军与被执行人兰州甘南国土资源局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一终字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兰州甘南国土资源局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翠云、XX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兰州甘南国土资源局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对该涉案房屋权属问题另行起诉,本院已受理,正在审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8)项、第二百五十七条(6)项和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一终字4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重喜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桑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熙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