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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801号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南方洁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南方洁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8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南方洁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魏鉴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思增,男,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南方洁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东生

审 判 员 郑志柱

审 判 员 彭 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戴瑾茹

书 记 员 顾文琪 来源:百度搜索“”